2024 年 11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 1986 年颁布实施以来,三十多年间的首次全面修订,对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意义非凡。
一、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从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蓬勃兴起,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形势下,旧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需求,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二、主要内容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新矿法将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纳入立法目的,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对特定战略性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同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矿业权制度变革:矿业权出让迎来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且需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新矿法还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矿业权证书作为物权证书,与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法律属性不同,有力保障了矿业权人物权。此外,实行探矿采矿 “直通车” 制度,探矿权人在登记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依法享有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新增 “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原则、责任主体。采矿权人需在采矿前依照法律法规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按方案实施修复。修复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组织验收,且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新矿法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导致矿业权被收回的,矿业权人可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同时,延长探矿权期限,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
其他重要规定: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勘查矿产资源可依法依规临时使用土地。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明确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新矿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矿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局(集团)属各单位应积极学习新《矿产资源法》,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更好地适应新矿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并推动转化应用,助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地矿力量。